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9年8月27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程士華「房地合一稅成本認列,兩模式」報導,繼承或是受贈不動產,如果是無償取得,申報房地合一稅,還是可以列報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兩項成本,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不用擔心房地現值過低,國稅局可以依照消費者物價指數讓申報人調整節稅成本。
官員表示,2016年以後過戶到名下不動產,個人出售要依照取得方式計算成本,依據《所得稅法》第14-4條規定,一般買賣取得不動產以原始取得的成本就是原始購入價格,然後還可以列報其它讓房屋修繕至可使用狀態的費用,像是過戶的稅費、仲介費和後續使用前的裝修費。
但是如果是繼承或是受贈取得,因為沒有購入成本,因此房地合一稅成本費用要另計,賣出時的成交價扣除受贈或繼承時的房地現值,在按照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作為出售的成本,取得後改良或移轉而支付的成本費用同樣也可以減除。
官員舉例最近有一位高雄陳先生2017年出售2016年由父親贈與的不動產,忘記申報房地合一稅,國稅局以房地現值和物價指數算出應納稅額,但陳先生認為應以父親在2011年購入不動產契約主張原始取得成本為國稅局所核算的四倍,但全案經過複查和訴願程序後,還是依照國稅局的計算方式課稅,駁回陳家人主張。
筆者提醒民眾,如果繼承的不動產是被繼承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或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受贈不動產,屬於房地合一的適用範圍,取得成本就是以公告現值為成本,由於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與市價必定有不少差距,因此稅金比較重,必須要注意,在贈與的時候最好就先做規劃才不會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