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9年7月28日工商時報A12版記者林昱均「九投保情況,當心追遺產稅」的報導,財政部發布解釋函,如果涉及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鉅額投保、保費略高和人壽保單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非同一人等情況,不論保險公司理賠與否,國稅局均採個案審核,將保單價值視為遺產,課10~20%的遺產稅。
我國壽險業者七月初公布保單利率水準,新台幣保單利率普遍調降0.1個百分點,台灣壽險保單高利率時代已經過去,投保目的也逐漸從「投資」轉向「節稅」。
官員指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原則上一般避稅行為,不會另外裁處漏稅罰,但是如果民眾在申報或調查時,有隱匿事實或有虛偽不實的陳述,則國稅局仍會裁罰補稅。
財政部在2020年7月重新檢討「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參考特徵」,認定九大類壽險保單投保方式較可能刻意隱匿或是生前重病投保,國稅局將採取「實質課稅原則」按照個案一一查核。
以國稅局2002年案例,當時77歲超級富豪罹患癌症,手上1.3億元現金,生前三年將房屋抵押借貸,向銀行舉債0.3億元,並且躉繳投保七張終身壽險保單,每張金額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要保人、被保人皆為富豪,五名子女為受益人。
富豪過世後,保險公司分別給付五名子女0.32億元的保險金,要保人、被保險人均為該富豪,國稅局乍看以為是一般壽險保單,但後來比對金流和投保時間點,發現涉及重病、高齡、短期、躉繳、密集、舉債、鉅額和高保費等八大指標。
國稅局表示,富豪是死亡前重病期間投保,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生前兩年內或是重病期間投保、借款、贈與等價金,可比照死亡前兩年,全數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因此國稅局針對五名子女開立遺產稅補稅單。
筆者提醒民眾,原則上以被繼承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壽險,將來保險金歸屬「受益人」,不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的遺產範圍,不用報繳遺產稅;但這樣的保單如果是在重病期間投保,而且是屬於短期躉繳的性質,很容易被認定為規避遺產稅的規定,國稅局將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仍要申報繳納遺產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國稅局對於遺產稅的稽徵技巧愈來愈高明,進行節稅時,千萬不要太誇張、離譜,尤其是已被國稅局盯上之有爭議的節稅技巧盡量少用,才不會與國稅局間有無謂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