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違約金收取應申報綜所稅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8年11月7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程士華「收不動產違約金,須報綜所稅」的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進行不動產等大額買賣,雙方可能預付「押金」或是約定「違約金」,即便最後買賣未成,其中一方收到「違約金」或是「押金」,應注意必須列為當年度「其他所得」,在隔年五月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官員以轄內發生案例說明,甲君2017年間與賣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後來賣方因故無法履行契約,雙方合意解除,賣方按照契約約定支付甲君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200萬元,但是甲君辦理當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這筆違約金列報其他所得,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北區國稅局最近還查獲同樣2017年乙君將名下土地與丙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總價款新台幣2億元,丙君已支付「押金」新台幣1800萬元給乙君。後來因為丙君資金調度困難,未依約支付後續土地價款,乙沒收該筆「押金」,結果也因為未申報,被查獲補稅新台幣680萬元。

國稅局官員表示,個人訂立「買賣契約」,因買方放棄承買,賣方因而沒收買方預付押金、訂金或是任何一方支付的違約金,都是《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國稅局官員也提醒,如果有短報漏報,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個人可以盡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稅可以免罰,否則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筆者提醒民眾,通常賣方會記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但如果買賣不成,對方付違約金,也同樣要記得在隔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時候申報,否則被查獲不但要補稅,還要罰鍰,不動產出賣人必須注意。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長期處理不動產法律問題,針對不動產買賣出現一方違約不買,這時賣方往往會沒收買方付價金充作「違約金」,或賣方依雙方之契約約定的「懲罰性違約金」或「損害賠償性違約金」向買方請求,此一「沒收已付價金」或「約定之違約金」都屬於「其他所得」;賣方有時會疏忽而漏未申報所得,這點確實如國稅局官員所強調的,民眾必須依法申報,切勿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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