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9年8月13日經濟日報A13版記者程士華所撰「售屋三情況,當心課營業稅」的報導,個人出售房屋,就算有繳納「房地合一稅」,規模性的買賣還是有可能會拉高其他課稅負擔;目前稅務單位針對只要有架設網站、店面、掛招牌或是聘請員工,都有可能被認定為「專業賣家」,必須要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營所稅。
高雄有民眾向國稅局詢問,本人出售自己購買的不動產,明明已經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為何仍被國稅局要求要辦「稅籍登記」?
國稅局官員指出,會作出這樣的要求,因為國稅局發現該民眾不僅頻繁出售名下多筆不動產,甚至還將某個空間設為「營業場所」,聘雇員工處理出售事宜。根據財政部函釋,有三類狀況只要符合其中之一,跟經常性銷售房屋一樣,會被國稅局要求設立稅籍、課徵營業稅及營所稅:像是設有固定營業場所,而且包括但不限於實體店面,就算只是「架設網站」、「加入拍賣網站」賣房,國稅局查到也算數。或者是具備營業牌號,官員表示,合法設立營業登記當然會課稅,但就算是私下掛起招牌,沒申請營業登記,國稅局依然會要求補辦稅籍登記。還有聘雇員工,幫忙打點房屋銷售事宜,對國稅局而言,這也算是專業賣家的認定標準之一。以上三類狀況並不用全部符合,就算只符合其中一項,就須課徵營業稅,除非持有房屋達六年以上、建屋前持有土地達十年以上。
國稅局補充如果被要求補設稅籍,由於已經有應稅營業額了,屋主可以向國稅局申請註銷原本已申報的個人房地合一稅,再把原本售屋所得,合併到營所稅進行計算,避免重複課稅。
筆者提醒民眾,如果頻繁出售名下不動產,也可能會被認定為具有營業行為,一般來說一年內出售「六戶」(以建號為準)以上,就可能會被國稅局要求設立稅籍,補報營業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個人從事房地產買賣投資,一定要注意到目前的課稅實務,尤其是「財政部」相關的解釋函令,不過如此自己覺得受冤枉,還是可以尋求「稅務救濟」,尤其現在已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納稅義務人可以運用該法的規定,找專業律師、會計師進行稅務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