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配偶所贈與房地 可以夫妻一方原始取得日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施雱文地政士

根據民國109年6月25日經濟日報A11版記者程士華所撰「出售配偶所贈房地,兩個注意」房地合一稅自民國105年以來,已上路四年半,高雄國稅局表示,夫妻之間如果曾經贈與過戶房地,可以留意持有時間,以及交易成本二項認定方式,比起一般贈與形態更寬鬆,可為小家庭賣房省下不少納稅負擔。

國稅局官員表示,個人將自身的房屋、土地轉贈給配偶,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這筆財產除了不計入贈與總額外,在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時,也可以適用較寬鬆的認定方式。

首先,在持有時間的認定上,房地合一稅依據持有時間來計算稅率,屋主持有不到一年出售,甚至會課徵最高45%所得稅率。官員指出,但如果是配偶間互相移轉不動產,持有時間是合併計算的。

配偶所贈與的不動產,出售時是以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其中一方最初取得該房地的日期為基準,據以計算持有期間,並認定是否適用房地合一稅。舉例而言,譬如妻子半年前才從丈夫手中取得房地產權,但該筆房地其實是丈夫三年前取得的,那麼持有時間就是以「丈夫三年前購置日」做為基準。

此外,交易成本的認定也與一般情況有別,官員表示,譬如張小姐原本是在2016年中購入房產,2019年末將房產過戶丈夫,最近夫決定賣房,出售成本的認定,就是妻張小姐當初買房時的原始價格認定。

以另一位林先生為例,假設林先生是在2017年中收到家族長輩贈與房產,隔年又把產權過戶給太太,今年林先生夫妻決定出售房屋時,出售成本的認定,就是以林先生2017年受贈當下的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再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認定為該筆不動產的取得成本。

房地合一稅的規定繁複,不論是贈與或買賣的節稅規劃,除了移轉當下所需繳納的稅金外,更要考慮將來移轉時所需支付的房地合一稅,如有不清楚,建議一定要請教專業人士,替自己節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自從房地合一計算所得稅上路後,有些民眾對於相關規定不瞭解,導致沒有事先做好稅務規劃,相當可惜;如果再加上「夫妻贈與」這一個案就更複雜,民眾應該弄清楚,俾便運用因應,為自己「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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