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廷鈞地政士
在筆者之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日常的實務諮詢中,經常遇到神色慌張的家屬跑來事務所問: 「李代書,我父親因為重度失智、中風臥床,已經被法院裁定『監護宣告』,由我擔任監護人。現在每個月安養院跟看護費要五、六萬,家裡的現金快見底了,我想把父親名下的一間老房子賣掉,拿來當未來的安養照護基金,我拿著他的身分證跟印鑑證明去地政事務所辦過戶,怎麼承辦人員跟我說『不能辦』,叫我先去找法院?」
很多民眾直覺認為:「我是法院選出來的監護人,就像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樣,難道不能替長輩做主處分財產嗎?」
答案是:真的不行!
如果親人是「受監護宣告」之人,監護人想要賣他的房子、贈與移轉,甚至是拿去向銀行抵押借款,依照《民法》第1101條第2項規定,「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換句話說,如果少了一紙法院的許可裁定,地政事務所連收件審查都不會過,會直接依法駁回!
一、為什麼不能直接賣?法院到底在審什麼?
大家要先理解法律的立法美意。受監護宣告的人通常已經完全喪失意思能力,沒辦法表達自己的意願,因此法律必須嚴格保護他的財產,避免被不肖親屬變賣或挪作他用。
監護人代理處分不動產時,法院審理的核心只有一個天條:「這筆處分,是不是純粹為了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
法院通常會准許的情形:受監護人因醫療、聘請外籍看護、入住長照機構等,產生長期且龐大的固定開銷,而他名下的現金、存款已經不足以支應,確實有「變賣不動產以換取照護生活費」的迫切必要。
法院一定會駁回的情形:「兒子做生意需要周轉,拿爸爸的房子借錢」、「長輩快走了,先贈與過戶給特定子女省遺產稅」、「想把房子拿去投資理財等」。這些行為都不是純粹為了長輩自身的醫療照護,甚至會無償減少長輩的財產,法官絕對不可能點頭。
二、聲請法院許可處分,要準備哪些「舉證資料」?
向法院家事法庭遞狀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時,不能只在狀紙做文字論述,還必須拿出扎扎實實的單據證明:
(一)照護開銷證明: 醫院診斷證明書、入住長照安養機構合約書、繳費收據、看護費用收據、長期醫療器材或耗材費用明細等。
(二)長輩無現金之證明: 檢附受監護人最近的存摺明細、國稅局財產清單與各類所得清單,向法官證明「長輩身邊真的沒現金可支付照護費了」。
(三)不動產處分計畫與估價參考: 預計處分的房地謄本、不動產買賣意向或實價登錄行情,並載明處分後的款項將存入受監護人的專戶,全數專款專用於未來的安養照顧。
三、取得法院裁定後,送地政登記的應備文件
等到法院裁定准許,而且拿到「裁定確定證明書」之後,才能正式簽約,並向地政事務所送件;也可以委任地政士事務所的地政士辦理。這時候要準備的登記文件包含:
.法院許可處分之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正本(最關鍵之憑證)。
.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公契買賣移轉契約書,由監護人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簽章)。
.不動產權利書狀正本(所有權狀)。
.監護人資格證明(載有監護記事之最新戶籍謄本)。
.監護人之印鑑證明(或由監護人親自攜帶身分證至地政事務所臨櫃核對身分;受監護人無行為能力,免附印鑑證明)。
.各項完稅證明(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等)。
貼心提醒,實務上常有繼承人之間為了照顧長輩產生歧見,甚至懷疑監護人變賣財產的動機。建議大家,房屋順利出售取得價款後,務必將資金全部存入「受監護人的專用帳戶」,並且妥善保存每一筆長照、醫療的支出發票與收據。未來監護關係終止或辦理繼承結算時,帳目一清二楚,才能真正做到合法盡孝,同時免除家族日後對簿公堂的紛爭!(本文作者為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永然法律基金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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