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共同繼承資產, 繼承人間須負共同連帶責任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施雱文地政士

依據民國110年元月1日經濟日報A11版記者程士華所撰「共同繼承 負稅務連帶責任」的報導,繼承人於共同繼承不動產後,要當心除了繼承被繼承人之資產外,所繼承之債務也須一併連帶承擔。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就算已申請「分單繳稅」,但如果部分繼承人未確實繳納、積欠嚴重,全體繼承人仍因須共同連帶責任,而有可能一起遭到凍結帳戶。

台中市最近就有位繼承人黃小姐不滿而申訴,她與兄弟姐妹公同共有繼承不動產後,已經跟地方稅務局申請「分單」,只繳納自己潛在應繼分的地價稅,也都按時繳納,最近卻莫名遭到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凍結帳戶。

稅務局官員表示,繳稅時,各個共有人可提供身份證、繼承系統表等資料,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稅」。地主在申請分單之後,對於他人繳納的部分,仍需負連帶繳納責任,因此若其他家人沒繳應納的地價稅,行政執行署依然會循線找到黃小姐的帳戶,強制執行扣款。

所謂「連帶責任」,是依《民法》規定,債權人得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的給付。故公同共有人對共有土地應納稅捐未全部繳清者,稅捐機關得就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固有財產予以強制執行。

由於全體公同共有人依法對應納稅捐均負有連帶責任,即使申請分單繳納,此一連帶責任並不因分單繳納而免除,分單申請人雖然已繳納自行分單的稅額,對於其他公同共有人之欠稅仍應負連帶債務責任。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時,因繼承而生的租稅義務是法定共同連帶責任,至於「分單繳納」只是一項便民措施,並未改變法定連帶責任,這點繼承人應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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