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有多數時,欲申請遺產抵稅須符合多數決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9年10月16日經濟日報記者程士華「申請遺產抵稅,要符合多數決」的報導,高資產人士過世後,家人間分攤遺產稅將成為難題,有些人會想存遺產存款來做抵稅,但須符合依定比例繼承人同意,持有一定應霽份的前提下,才可以申請直接以被繼承人存款抵繳遺產稅款。

遺產範圍包括銀行、不動產和高價值資產,官員表示,稅款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因此高額遺產稅會讓繼承人面臨困境,想直接用被繼承人的遺產存款來做抵繳,但如果無法找齊全體繼承人,或是因故無法取得每個繼承人同意,直接處分遺產,可能會有爭議。

台北國稅局官員指出,為了解決此問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特別規定,繼承人如想動用遺產抵繳遺產稅,可以按「多數決方式」提出申請。如果達到人數過半、每個人應繼分合計過半,就可以辦理。如果人數未過半,但是同意之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有三分之二,也可以。

筆者認為,在遺產繼承的案件,常常會因為被繼承人的資產相當高,導致繳納困難,申請用「存款抵繳」是一方式。但如果繼承人之間無法達成共識,過去只能擱置,現在因為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的規定,而可以用「多數決」的方式抵繳,對於繼承人減少不少困擾。但是現金抵繳固然較容易,如果多是土地或股票,申請「實物抵繳」,則價值的認定往往國稅局過於低估,對繼承人繳納遺產稅也是有所不便,實在不甚公平。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因為常處理家族傳承的問題,接觸到繼承的案件,其中繳遺產稅以及遺產實物抵繳是最大的困擾,這涉及國稅局承辦人的心態,往往為求「自保」而用最保守的處理方法及規定,導致對繼承人的不便及不公平,這方面仍有待未來努力改進,俾保障納稅義務人的「賦稅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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