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9年3月24日經濟日報A11版記者翁至威「被繼承人錢借企業,債權應列遺產申報」的報導,被繼承人生前借款給公司,直到死亡日止,公司都未清償債務,屬於被繼承人對於公司的債權,依據《遺產贈與稅法》規定,納稅人應主動將債權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日前審查某遺產稅案件,查到被繼承人甲君與兩家公司有資金往來,直到甲君死亡,兩間公司分別欠甲君新台幣800萬及1000萬元,而甲君繼承人未申報這兩筆債權,最後遭到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國稅局表示,納稅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在檢視被繼承人投資公司狀況時,除了應將其股權或股份列報遺產外,也要留意是否有未清償債權,如果有則應該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國稅局表示,像是各種債權、被繼承人投保保險資料等,較容易被忽略,國稅局提醒,納稅人應查明以免因漏報挨罰。
筆者提醒民眾,對於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有不清楚的地方,務必請教專業,以免因為不熟悉法律,申報錯誤或是漏為申報,冤枉挨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被繼承人生前對他人的債權,也是「遺產」,依法自應一併申報,計課遺產稅,繼承人務必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