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7 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李永然律師、楊捷森律師專文「立遺囑人如何選擇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  兩種方式要件與功能比較」

文◎李永然、楊捷森/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圖:視覺中國

一紙遺囑,纏訟八年。知名電影製片裴祥泉於2015年過世,生前以「代筆遺囑」將上億元台幣遺產,透過「遺贈」給予愛徒邱瓈寬等人,裴祥泉的家屬不服,向管轄法院提告。這場確認遺囑無效的家事訴訟,歷經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審程序,纏訟長達8年之久才終告確定。

透過此一爭議,可知立遺囑人做成遺囑時,務必注意是否符合法定要件,這會攸關到往生後的遺產,能否順利依遺囑人的生前心意分配,其重要性自不言可喻。

筆者擬藉本文將「公證遺囑」與「代筆遺囑」的法定要件及其運用之功能的差異剖析,供有意於生前即早規劃財產傳承之讀者參考。

兩種均屬借助第三人完成的遺囑

公證遺囑與代筆遺囑,不同於「自書遺囑」,兩者都不是由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自與「自書遺囑」有別,前者都是由遺囑人以「言語口述」其身後遺產分配意旨,再交由第三人完成筆記、宣讀、講解等程序。

其差異的關鍵,在於負責筆記、宣讀、講解的「第三人」是否需具「公證人」身分;公證遺囑須由「公證人」(包括法院公證人、民間公證人)負責;至於代筆遺囑則由遺囑人指定之見證人中一人擔任「代筆人」負責。

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即使選擇公證遺囑,民眾同樣可以先委請律師協助先擬定遺囑內容,再攜稿至公證人處完成遺囑公證程序,讓遺囑同時具備「律師專業把關」與「公證人公信力」的雙重保障。

法定要件比較

(一) 公證遺囑須有「二名」以上見證人;代筆遺囑則須有「三名」以上見證人

公證遺囑依《民法》第1191條規定,除公證人外,尚須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代筆遺囑依《民法》第1194條規定,則須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無論哪一種,見證人均須由遺囑人本人指定或明確同意,不能由他人代為安排,也不能委託代理人出席。

(二)筆記、宣讀、講解之主體

公證遺囑的筆記、宣讀、講解由「公證人」負責;代筆遺囑則由見證人中之一人負責擔任「代筆人」,且筆記方式不限手寫,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也沒有不符合。「筆記」、「宣讀」、「講解」三項程序也可以由見證人分工,不須由「同一位見證人」獨力完成。

惟無論哪一種方式,均須確實確認筆記內容與遺囑人口述的真意相符,若僅形式上宣讀事先擬妥的內容,未確實確認遺囑人的真意,仍可能被認定不符合法定要件。

(三)簽名方式

兩者皆須由遺囑人、見證人(公證遺囑另加公證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均以「按指印」代之,且不得以「蓋章」代替簽名或指印。

遭法院判定遺囑無效的共通風險

(一)「口述真意」與「見證人資格」:

無論選擇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言語口述」與「見證人資格」都是容易被挑戰的兩大爭點。就口述部分,遺囑人必須以言語清楚陳述財產分配意願,光是點頭、搖頭、說「嗯」「是」「好」等示意動作,均未符法定之「口述」的要求;實務上曾有遺囑人全程僅以「點頭」、「是」、「好」回應見證人的提問,從未主動陳述遺產分配內容,遭到法院認定「完全省略言語口述之程序」,法院判決這份代筆遺囑無效。

就見證人資格部分,依《民法》第1198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受僱人,均不得擔任見證人,此一對於「見證人之資格的限制」也於公證遺囑、代筆遺囑都有適用。

(二)無效原因的實證分析

根據學者對法院遺囑相關判決的分析,在被法院認定無效的公證遺囑中,超過半數是因為「遺囑人未言語口述」,另有將近半數是因為「見證人未能全程在場」,還有部分是因為見證人並非由遺囑人本人指定,代筆遺囑的情形也相去不遠。

筆者認為上述爭點多屬程序上之瑕疵,若委由熟悉遺囑法定要件之執業律師協助規劃並全程參與,通常能事先預防,降低遺囑日後遭挑戰無效之風險。

律師能提供的專業協助

許多民眾誤以為公證遺囑只需自行攜帶身分證件前往公證人處即可完成,但其實遺囑內容如何用字遣詞、財產如何分配、是否已兼顧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是否需要一併指定遺囑執行人等,均涉及專業判斷,建議先委請律師協助規劃並擬妥遺囑草稿,確認內容周延、用語精準後,再與律師一同攜稿至公證人處完成公證程序;如此不僅可縮短在公證人處逐字討論、修改內容之時間,也能降低因用字不當、分配方式不明確而衍生爭議之風險。

至於代筆遺囑,雖因門檻較低、較具彈性,且法條並未限制代筆人須具備何種資格,惟正因程序完全仰賴遺囑人、見證人、代筆人多方協力,任一環節出錯都可能導致整份遺囑無效,是訴訟中最常被挑戰遺囑無效的一種,而這也正是委任律師全程協助之價值所在。

學界的實證研究也印證了上述做法的必要性。有學者蒐集2010年至2020年間,法院就遺囑效力做出實體判斷之第一審民事判決,共642件判決、670份遺囑進行整理分析,結果發現,在被告上法院的遺囑中,代筆遺囑所占比例最高,接近半數;其次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所占比例最低。

而遺囑一旦涉訟,法院最終認定有效的比例約七成,且不同遺囑類型間的差異相當明顯,採用公證遺囑者,遺囑遭法院認定有效的機率明顯較高;採用代筆遺囑者,則相對更容易被法院認定無效。

結語

公證遺囑與代筆遺囑各有其適用情境,講求證據力、期望日後較不易遭繼承人挑戰的家庭,或財產複雜、繼承人眾多而預期爭議風險較高者,宜優先考慮公證遺囑;而希望降低成本、便於就近安排,尤其遺囑人年邁行動不便者,代筆遺囑則較具彈性。

但無論選擇何種方式,遺囑能否發揮應有效力,關鍵仍在於作成過程是否嚴謹周延。與其待繼承人身故後,家屬始為遺囑效力對簿公堂,不如及早委任執業律師協助規劃遺囑內容、確認見證人資格、同步保留醫療紀錄佐證意識狀態,並留意遺囑內容不得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民法》第1223條以下)。

委任律師撰擬遺囑,不僅能確保遺囑符合法定要件、降低遺囑無效之風險,更能就個人及家庭狀況量身規劃財產傳承方案,民眾如有意及早規劃財產傳承,應盡早洽詢律師,共同為自己與家人的未來預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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