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國人為了預防自己在身後留下遺產,導致繼承人間為了遺產而爭訟起見,在生前「預立遺囑」的情形逐日增多,這是一件可喜的事。
但「預立遺囑」仍須具備法律常識,方能避免遭貪財者藉機詐騙。聯合報曾刊載一則「代書私設抵押債主上門婦才知」的報導。該報導稱在高雄有一張姓婦女為預立「遺囑」,將印鑑證明、房屋所有權狀交給一位藍姓代書,藍姓代書竟藉著取得張姓婦女的「印鑑證明、房屋所有權狀」後,透過偽造文書的方式,向他人抵押借貸新台幣五十萬元,持往「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
張姓婦女直到因「抵押權人」未獲債務人清償,上門找到張姓婦女後,才知藍姓代書騙了所有權狀、印鑑證明,私下偷偷設定「不動產抵押權」。
由上述案例可知張姓婦女因不諳「預立遺囑」的法律程序,而遭藍姓代書騙走「印鑑證明、房屋所有權狀」且偷偷向第三人借貸設定抵押擔保,得款花用;足見預立遺囑仍須具備法律知識。
預立遺囑是一「單方法律行為」,且為「要式行為」,即須依「法律方式」為之;目前我國《民法》規定,遺囑按其方式不同,可分為以下五種,但不論用何種方式,都不需要立遺囑人的「印鑑證明」、「房屋所有權狀」。
現筆者謹將五種不同方式的遺囑臚列於后:
一、自書遺囑:由立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的處所,另行「簽名」(《民法》第1190條)。
二、公證遺囑:立遺囑人應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用「按指印」代替(《民法》第1191條第1項)。
三、密封遺囑:立遺囑人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的遺囑;如非由本人自寫,則要同時陳述「繕寫人」的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的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的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民法》第1192條第1項)。
四、代筆遺囑:由立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的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的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立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無法簽名時,則應用「按指印」代替(《民法》第1194條)。
五、口授遺囑:此種方式只適用於立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而不能依上述一~四的方式為遺囑者,才可以使用「口授」方式立遺囑(參見《民法》第1195條)。
前述案例張女因自己不懂法律,誤信藍姓代書之言,而交出自己的「印鑑證明」及「房屋所有權狀」,而藍姓代書基於「貪財之惡念」,偽造文書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導致張姓婦女之不動產遭第三人設定抵押權。
藍姓代書的上述犯行,已經涉及《刑法》詐欺罪、偽造文書罪及背信罪;前述犯罪均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同時構成民事上的「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藍姓代書的行為使客戶張女的權益受損,自己也招來民、刑事的法律責任;真是害人且害己!(全文請見永然文化出版之《防騙不能等──守住錢財與房產的關鍵法律》一書)
文章連結:以為留房給孩子…婦人預立遺囑慘背50萬債務!律師示警:5種合法遺囑根本不用權狀
………………………………………..
出版日期:2026/09 初版
書號:1F26
定價:320元
台灣詐騙有多猖獗?從假投資、假交友、假檢警,到假網購、假貸款、假求職,詐騙話術不斷翻新;如今更搭上網路科技、人工智慧(AI)、社群媒體與跨境犯罪的浪潮,甚至延伸至偽造文件、虛偽買賣、流抵交易,以及令人聞之色變的「台版地面師」不動產詐騙。一個不小心,可能騙走的不只是辛苦存下的積蓄,更可能是多年累積的房產與家庭財富!
法律可以在受騙後提供救濟,但面對已經流失的財產,往往「追得回來」並不容易;而受騙所帶來的自責、焦慮與家庭衝突,更不是一紙判決就能完全彌補。防詐,不能只等事情發生後再找法律,而要在「被騙之前」就學會看懂陷阱!
本書特別規劃「法規奠基篇」、「觀念警示篇」、「高齡安養篇」、「房產風暴篇」及「新興衍生篇」五大篇章,從詐欺犯罪的法律規範、常見詐騙手法與犯罪心理,到高齡者財產保護、不動產交易、都市更新、危老重建、法拍屋、海外不動產,以及不斷冒出的新型態詐騙,用法律專業搭配實務案例,帶讀者一步步看穿詐騙的套路與風險。
搭配雙色圖表、流程及重點整理,讓艱澀法律變得好懂、實用,幫助讀者在關鍵時刻看出異狀、停下腳步、做好查證。
詐騙不會先通知你,但風險可以提前辨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