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9年4月29日經濟日報A12版記者程士華「土地房屋,列欠稅擔保品」的報導,立法院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條文,土地、房屋明文列入欠稅擔保品,欠稅戶可以透過提供不動產擔保,避免遭遇各類強制執行措施。
納稅人繳稅有困難或是面臨各種突發因素需要提供擔保避免遭到管收或假扣押、強制執行,依據現行《稅捐稽徵法》第11條所列舉,僅限於黃金、股票、公債、銀行存款單,雖然同條文也明定可接受「其他易於變賣、能足額清償的財產」,但立法委員認為不夠明確,故提案修法。
筆者認為,土地、房屋價值如果超過欠稅的金額,自然屬於易於變賣足額清償的財產為得為擔保的對象,但稅捐機關往往採取較為保守的解釋,因此明文列出對於納稅義務人於實際運用上較有保障!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稅捐稽徵法》修正,使提供欠稅的擔保人更為明確,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的運用,值得讚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