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房屋,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時,如屬非自願賣屋,享20%優惠稅率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9年6月9日工商時報A12版記者林昱均「非自願賣屋,享20%優惠稅率」的報導,國內房市回溫,在2019年買賣移轉棟數達30.02萬棟,創下五年新高,財政部提醒,投資客如果適用房地合一所得新制,在持有兩年內轉售不動產,將適用35%~45%的高稅率,但如果涉及六項非自願出售因素,如非自願離職、調職、清償債務等,十年內出售均適用20%優惠稅率。

根據內政部統計,全台房市買賣移轉棟數2015年29.3萬棟,但2016年房地合一上路後,房市卻呈現「軟著陸」,回歸更性需求並且抑制投機性炒房,導致2016年僅剩24.5萬棟。

近三年來,我國房市則呈現逐步回溫,從2017年26.26萬棟、2018年27.8萬棟一直到2019年30萬棟,顯見房市買氣呈現逐步回溫,交易量超越2015年水準。但財政部提醒,按照「房地合一所得新制」,我國個人轉賣不動產,持有一年內課徵45%財產交易所得稅、1~2年內出售35%、2~10年為20%、10年以上則一律為15%。

官員表示,這是為了因應民眾自住需求,但稅制仍需要一些例外,像是非自願出售的情形,以免影響民眾權益。

財政部函釋指出,如果民眾屬於六種非自願出售的情形,可以免受房地合一制規範,十年內皆適用20%優惠稅率,包括因為財務困難類型清償債務、負擔醫療費,只要檢附單據即可。或是像是受到家暴離開房屋傷心地,只要有保護令或是相關案底證據,一樣可以適用。公務相關非自願離職、調職,則要檢附公司文件證明。

民眾房屋遭他人越界建築,經過國稅局實地審核,會影響居住環境只能出售,也算是「非自願出售」。此外還有房屋多人持有,但是其他持有人決定出售,導致民眾個人受限多數決不得不賣出,也算是非自願出售共有房地,也能優惠。

筆者認為,凡是不動產取得在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皆適用「房地合一所得新制」,不再合併到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而是在移轉後三十日內申報,無論有沒有稅都要做申報,民眾千萬要注意,像是自用稅率、優惠稅率等相關問題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因為較為複雜也建議請教專業人士會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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