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贈與財產,需注意「免稅額」規定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施雱文地政士

依據民國110年元月1日經濟日報A11版記者程士華所撰「贈與子女一年合計220萬免稅」的報導,台北國稅局表示,協助子女置產時,父母要留意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規定,以及二等親內不動產交易,如無資金支付證明,涉及申報贈與的情形。

國稅局官員表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新台幣220萬元,因此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同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內,贈與總金額不超過新台幣220萬元,都可免徵贈與稅,也不用辦理贈與稅申報;隨著新的年度到來,免稅額也重新計算,不計入去年的贈與金額。

不過要注意的是,「贈與總額」是以「贈與人」來計算的,國稅局官員表示,若父親想贈與現金給兩個女兒,每年各給新台幣120萬元現金,雖然個別贈與都沒超過新台幣220萬元,但爸爸的全年合計贈與總額已達新台幣240萬元,超出免稅額,應在最後一次超過贈與總額度之贈與日起算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對於高資產家庭而言,更常見的是父母出資代子女買房置產,國稅局官員表示,即便不動產並非直接由父母過戶給子女,許多情況還是涉及遺產稅申報,譬如未成年子女自行簽約買房,或是父母付錢、房子登記給子女等。

至於子女已成年的情況,國稅局官員表示,若由父母出資,無償為子女購置財產,實質上還是與贈與財產無異,依法要以「贈與論」處,不過並非以購買原價來計算贈與稅,而是依房屋評定價格、土地公告現值來計算。

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若有漏報、短報贈與財產情形時,除了補徵稅款外,還要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的罰鍰,但是短漏報贈與稅額在新臺幣4千元以下或短漏報贈與財產淨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就可以不罰,如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時,除了補稅以外還要處以所漏稅額1倍至3倍的罰鍰,如果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補報者,除補徵稅款外,可免處罰鍰,但是應就補徵的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贈與人一定要特別注意!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因父母子女間屬於「二親等」之範圍內,期間如有「財產」或「現金」移動,務必注意相關稅賦,並應注意合法節稅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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